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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山27日訊)曾在公寓管理公司工作的華裔男子,涉嫌於任職期間,多次收取一名巫裔男子總計9600令吉的賄款,以推薦後者的公司承包新山兩棟公寓的美化和清潔工作,今日在23項受賄罪名下被控。
68歲的被告鄭春修(譯音),在聆聽通譯員念出23項控狀後不認罪,並要求審訊。
承審法官拿督阿末卡瑪阿里芬將案件訂於11月29日過堂,並允准被告由一名本地人,以5000令吉保外候審;被告的護照在案件審訊期間,也須交由法庭保管。
該23項控狀指被告於2017年5月17日至2019年9月3日,通過其名下的銀行戶口,收取巫裔男子莫哈末哈菲茲(36歲)付予的400令吉至800令吉賄款,以推薦後者名下公司,承包新山兩棟公寓的美化和清潔工作,觸犯反貪會法令16(a)(A)(受賄)條文,並可在同法令24(1)條文下被判刑。被告收取的賄款總計9600令吉。
一旦罪名成立,被告可被判坐牢不超過20年,罰款不少於賄款的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本案主控官是來自反貪會的諾瑪希拉副檢察司,被告的代表律師則是拿汀菲達。
諾瑪希拉在庭上表示,反貪會法令16(a)(A)(受賄)條文是不允許被告保釋,不過若法庭同意被告保釋,保釋金應定在2萬令吉;被告在案件審訊期間,要交出護照讓法庭保管,以及每個月須向反貪會報到一次。
菲達求情時說,獨居的被告在2019年已辭職,目前失業,沒有收入也沒有退休金,只靠一位在新加坡工作的女兒奉養,而被告女兒每月會給予被告900令吉的生活費。
她指被告患有大腸患,身上掛著結腸造口袋以裝排洩物,並須每日更換;被告的900令吉生活費還得扣除124令吉的房屋租金、購買結腸造口袋等。
她表示,以被告的經濟狀況和身體上的不便,希望法庭能將保釋金定在3000令吉至5000令吉,並豁免被告每月須向反貪會報到。
她說:“被告在出庭前,也根據查案官指示,按規定日期向反貪會報到,證明被告沒有潛逃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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