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女學生投訴男教師把強姦掛在嘴邊後,卻收到對方的律師信;當跳水運動員投訴受到性騷擾後卻被針對;當男演員厚顏公開強調喜歡演強姦戲。
不禁要問,我們的社會是怎樣了?我們的教育、宗教信仰是怎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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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以上例子來看,“逞兇者”沒有受到懲罰,反倒是受害者沒有得到保護,甚至還受到進一步攻擊?
這種令人擔心、髮指的惡行,未揭發前不知已暗中進行了多少次,但被揭發後,“逞兇者”卻能逍遙法外,無異於姑息養奸,養虎為患。
我們有法律,但在執行部分礙於各種人為因素,往往雷聲大雨點小,因“證據不足”而讓有關人士走出法庭的案例太多,難免讓人搖頭。
法律的判決建立在證據上,任何證據上的欠缺或疏漏,最終被告一番狡辯逃離法網,留下受害者承受痛苦。
各種案例可歸納數個結論:證據不足、證物失蹤、控狀程序不符合作業程序等,似乎顯示某方面的辦事不力或出了紕漏,重點是誰應負責?一再的疏漏,有沒有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更嚴重的是,法律公正有沒有受到維護?
以官員貪汙案件為例,大多數是高官被捕時引起轟動,但案件一拖再拖後,大家都臆測大多數結果必然是無罪釋放,他繼續享受不義之財。
坊間流傳的感覺是,老百姓偷了一隻雞,要比高官私吞貪汙千萬的罪行嚴重,前者搞不好要坐牢,而後者的審判可以一拖再拖,可以上訴又上訴,最後可能罰款了事,甚至大搖大擺的無罪釋放。
當然,最令人不忿與難過的是,一些明明是犯法的罪行,竟然可以在狡辯下淡化,甚至合法化,這種一再重複的異象,叫平民百姓瞠目結舌,徒呼奈何之之餘,不禁慨嘆:“對錯這東西我懂,但法律是什麼?”
一再縱容、一再美其名讓“教育勝於懲罰”掛帥,只能讓這些人有恃無恐,而控狀的不夠完善,無法依法制裁濫權者,這都屬於“人為”的紕漏和缺點,如沒有對症下藥徹底解決,對社會的安寧、國家的機制都將帶來毀滅性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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