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20日訊)確診者謊報非感染冠病召救護車案例倍增,令救護車司機或醫護人員在毫無防備下,陷入被感染風險。許多人並不知道,刻意隱瞞或謊報冠病病情已觸法,屬於刑事罪,受影響人士可分別向警方或衛生部投報,而涉案者可能面對罰款或被提控上庭。
救護車司機:每週2至3宗
不願具名的私人救護車司機向星洲日報《大柔佛》社區報透露,從8月尾開始,確診者謊報非冠病召救護車案例倍增,平均每星期有2至3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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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司機提到,根據過去幾宗的謊報個案,有關人士在呼叫救護車時,會謊稱病人患有其他疾病,但當救護車抵達現場,經初步檢查後證實是冠病確診病人,對方家屬才坦承一切。
另外,也有確診者完全沒有症狀,經自測盒現場檢驗證實確診後,始承認早已知道確診。
該司機表示,這些家屬謊報的原因,包括患者情況危急,已多次撥電政府醫院救護車,遲遲未見救護車趕來。
該司機坦言,作為私人救護車司機,視救人為己任,他唯有硬著頭皮,回到車裡換上防護裝,將病人載送至醫院的冠病治療區。待任務完成後,再為車子和車內裝備消毒,並自行居家隔離。
司機憂被感染危及家人
連遇多宗謊報案例,司機感到非常無奈,擔心自己不慎在工作中感染,而危及家人。
不先穿防護衣 避免驚動病患鄰居
關於為何不先換上防護衣,再前往接載病人?該司機表示,這主要因為私人救護車所接的個案為非冠病病人。不先穿防護衣是為了避免驚動病患的鄰居,引發不必要的爭議。
他表示,一般而言,私人救護車只能載送普通病人,不能接載冠病病人。然而由於國內疫情惡化,病例不斷攀升,國內一些地區的政府醫院救護車已無法負荷,才轉而向私人救護車尋求支援。
他說,救護車司機或醫護人員也有自己的家人,他希望確診者家屬坦白確診情況,勿加以隱瞞,而政府醫院也面對確診者謊報病情呼叫救護車的情況,近期個案同樣倍增。一些確診者被載到醫院急診室,獲醫生看診時才承認早前已被檢驗確診。
吳思漢:謊報病情可罰10萬或監7年
律師吳思漢向星洲日報《大柔佛》社區報透露,上述情況可能觸犯的法令,包括:1988年預防與控制傳染病法令第22(c)條文、1988年預防與控制傳染病法令第22(d)條文,以及刑事法令第296條文、刑事法令第270條文。
吳思漢透露,許多人並不知道法律可制裁故意隱瞞傳染病病情,或謊報病情的人士。
有關人士本身確診,未提供確診資料,將觸犯1988年預防與控制傳染病法令第22(c)條文。至於確診,卻未如實告知,則牴觸 1988年預防與控制傳染病法令第22(d)條文。上述兩條罪行可在1988年預防與控制傳染病法令第24條文下,面對刑罰。
吳思漢表示,政府已於今年3月11日落實提高上述相關刑罰,即將原本的最高監禁2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提高至最高罰款10萬令吉,或監禁最高7年或兩者兼施。
醫護員有權投報衛生部或報警
另一方面,吳思漢認為,冠病疫情嚴重,確診者應體恤救護車司機和醫護人員,如實說出病情。
倘若確診者故意隱瞞病情,受影響的醫護人員或救護車司機有權向衛生部投報,或報警處理。
他說,根據1988年預防與控制傳染病法令25條文,衛生部可向涉案者開出罰單(Kompaun),個人罰款可最高達1萬令吉,公司罰款則最高達5萬令吉。
另外,一旦接獲投報,警方將根據刑事法典第269條文或270條文查案。
吳思漢指出,任何人無意或不小心導致傳染病散播,可在刑事法典第269條文下被控,罪成者可被判最高監禁6個月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任何人故意導致傳染病散播,則觸犯刑事法典第270條文,罪成者可被判最高監禁2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警方在完成調查後,將提呈調查報告予副檢察司,由副檢察司定奪是否把此案交由衛生部開罰單,或提控上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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