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20日讯)确诊者谎报非感染冠病召救护车案例倍增,令救护车司机或医护人员在毫无防备下,陷入被感染风险。许多人并不知道,刻意隐瞒或谎报冠病病情已触法,属于刑事罪,受影响人士可分别向警方或卫生部投报,而涉案者可能面对罚款或被提控上庭。
救护车司机:每周2至3宗
不愿具名的私人救护车司机向星洲日报《大柔佛》社区报透露,从8月尾开始,确诊者谎报非冠病召救护车案例倍增,平均每星期有2至3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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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司机提到,根据过去几宗的谎报个案,有关人士在呼叫救护车时,会谎称病人患有其他疾病,但当救护车抵达现场,经初步检查后证实是冠病确诊病人,对方家属才坦承一切。
另外,也有确诊者完全没有症状,经自测盒现场检验证实确诊后,始承认早已知道确诊。
该司机表示,这些家属谎报的原因,包括患者情况危急,已多次拨电政府医院救护车,迟迟未见救护车赶来。
该司机坦言,作为私人救护车司机,视救人为己任,他唯有硬著头皮,回到车里换上防护装,将病人载送至医院的冠病治疗区。待任务完成后,再为车子和车内装备消毒,并自行居家隔离。
司机忧被感染危及家人
连遇多宗谎报案例,司机感到非常无奈,担心自己不慎在工作中感染,而危及家人。
不先穿防护衣 避免惊动病患邻居
关于为何不先换上防护衣,再前往接载病人?该司机表示,这主要因为私人救护车所接的个案为非冠病病人。不先穿防护衣是为了避免惊动病患的邻居,引发不必要的争议。
他表示,一般而言,私人救护车只能载送普通病人,不能接载冠病病人。然而由于国内疫情恶化,病例不断攀升,国内一些地区的政府医院救护车已无法负荷,才转而向私人救护车寻求支援。
他说,救护车司机或医护人员也有自己的家人,他希望确诊者家属坦白确诊情况,勿加以隐瞒,而政府医院也面对确诊者谎报病情呼叫救护车的情况,近期个案同样倍增。一些确诊者被载到医院急诊室,获医生看诊时才承认早前已被检验确诊。
吴思汉:谎报病情可罚10万或监7年
律师吴思汉向星洲日报《大柔佛》社区报透露,上述情况可能触犯的法令,包括:1988年预防与控制传染病法令第22(c)条文、1988年预防与控制传染病法令第22(d)条文,以及刑事法令第296条文、刑事法令第270条文。
吴思汉透露,许多人并不知道法律可制裁故意隐瞒传染病病情,或谎报病情的人士。
有关人士本身确诊,未提供确诊资料,将触犯1988年预防与控制传染病法令第22(c)条文。至于确诊,却未如实告知,则抵触 1988年预防与控制传染病法令第22(d)条文。上述两条罪行可在1988年预防与控制传染病法令第24条文下,面对刑罚。
吴思汉表示,政府已于今年3月11日落实提高上述相关刑罚,即将原本的最高监禁2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提高至最高罚款10万令吉,或监禁最高7年或两者兼施。
医护员有权投报卫生部或报警
另一方面,吴思汉认为,冠病疫情严重,确诊者应体恤救护车司机和医护人员,如实说出病情。
倘若确诊者故意隐瞒病情,受影响的医护人员或救护车司机有权向卫生部投报,或报警处理。
他说,根据1988年预防与控制传染病法令25条文,卫生部可向涉案者开出罚单(Kompaun),个人罚款可最高达1万令吉,公司罚款则最高达5万令吉。
另外,一旦接获投报,警方将根据刑事法典第269条文或270条文查案。
吴思汉指出,任何人无意或不小心导致传染病散播,可在刑事法典第269条文下被控,罪成者可被判最高监禁6个月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任何人故意导致传染病散播,则触犯刑事法典第270条文,罪成者可被判最高监禁2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警方在完成调查后,将提呈调查报告予副检察司,由副检察司定夺是否把此案交由卫生部开罚单,或提控上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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