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結婚姻、生兒育女、開枝散葉和傳宗接代,是華人社會奉行已久的傳統觀念。但是基於包含生理、心理和健康在內的各種因素,並不是每一對聯姻成功的夫妻,都能夠相應的成功懷胎並誕下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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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日漸先進與昌明醫學,已讓眾多夫妻透過人工受孕、試管嬰兒等技術受惠,但總是還有部分的個案,縱使已尋求醫學科技的協助,依然無法受孕產子,一圓晉陞父母,養育孩子的美夢。
所謂有需求,就會有供應,領養孩子的作業也因此應醞而生。按照馬來西亞的現行法律(尤指 1952 年領養法令),任何人士(已婚夫妻可以聯合提出申請;如果是單身男性提出的申請,他欲領養的小孩不能夠是女性,而且他必須年滿至少二十五歲,並且年長於該孩子至少二十一歲;如果是單身女性提出的申請,她欲領養的小孩則沒有性別的限制)如欲合法領養孩子,必須向法庭提出申請。
除了以上所提及的條件,法庭在接獲申請並開庭審理時,必須確定申請人慾領養的小孩年齡未滿二十一歲,是馬來西亞的長住性居民(沒有強制性規定該小孩必須是馬來西亞公民),已由申請人連續照料與看顧至少三個月,而孩子的親生父母也在不曾接受申請人的任何金錢與物質性代價的前提下,同意該項領養申請。
如果該項申請符合上述的法定條件,法庭將會委任社會福利局的兒童保護官成為孩子的臨時監護人,為期三個月,並且在該期限屆滿後,聽取社會福利局的書面評估報告,並且在衡量小孩的綜合性福利與權益過後,裁定是否批准該項領養申請。
經法庭批准領養的孩子,將獲得國民登記局發出新的報生紙,而該報生紙裡頭的孩子姓名及親生父母資料欄,在不涉及小孩公民權更動的情況下,也將獲得相應的更新。
無論如何,我國的社會里長期存在著一個令人擔憂的情況,就是部分夫妻基於得子心切,想要避開繁雜的法律程序,進而誤信中介的甜言蜜語,情願鋌而走險,通過支付高額“通關費用”的方式,以期抄捷徑快速領養孩子。
孰不知這樣的不法行為,除了涉及觸犯防範貪汙及向法庭提供虛假聲明的條例,更可能讓自己成為販賣人口的共犯,進而需要面對刑事法律的嚴厲懲戒。
這樣的代價與結局,不是與想要領養孩子,圓滿家庭的初心,徹底的背道而馳嗎?領養開心又合法,孩子安心快長大,你我一同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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