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结婚姻、生儿育女、开枝散叶和传宗接代,是华人社会奉行已久的传统观念。但是基于包含生理、心理和健康在内的各种因素,并不是每一对联姻成功的夫妻,都能够相应的成功怀胎并诞下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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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日渐先进与昌明医学,已让众多夫妻透过人工受孕、试管婴儿等技术受惠,但总是还有部分的个案,纵使已寻求医学科技的协助,依然无法受孕产子,一圆晋陞父母,养育孩子的美梦。
所谓有需求,就会有供应,领养孩子的作业也因此应酝而生。按照马来西亚的现行法律(尤指 1952 年领养法令),任何人士(已婚夫妻可以联合提出申请;如果是单身男性提出的申请,他欲领养的小孩不能够是女性,而且他必须年满至少二十五岁,并且年长于该孩子至少二十一岁;如果是单身女性提出的申请,她欲领养的小孩则没有性别的限制)如欲合法领养孩子,必须向法庭提出申请。
除了以上所提及的条件,法庭在接获申请并开庭审理时,必须确定申请人欲领养的小孩年龄未满二十一岁,是马来西亚的长住性居民(没有强制性规定该小孩必须是马来西亚公民),已由申请人连续照料与看顾至少三个月,而孩子的亲生父母也在不曾接受申请人的任何金钱与物质性代价的前提下,同意该项领养申请。
如果该项申请符合上述的法定条件,法庭将会委任社会福利局的儿童保护官成为孩子的临时监护人,为期三个月,并且在该期限届满后,听取社会福利局的书面评估报告,并且在衡量小孩的综合性福利与权益过后,裁定是否批准该项领养申请。
经法庭批准领养的孩子,将获得国民登记局发出新的报生纸,而该报生纸里头的孩子姓名及亲生父母资料栏,在不涉及小孩公民权更动的情况下,也将获得相应的更新。
无论如何,我国的社会里长期存在著一个令人担忧的情况,就是部分夫妻基于得子心切,想要避开繁杂的法律程序,进而误信中介的甜言蜜语,情愿铤而走险,通过支付高额“通关费用”的方式,以期抄捷径快速领养孩子。
孰不知这样的不法行为,除了涉及触犯防范贪污及向法庭提供虚假声明的条例,更可能让自己成为贩卖人口的共犯,进而需要面对刑事法律的严厉惩戒。
这样的代价与结局,不是与想要领养孩子,圆满家庭的初心,彻底的背道而驰吗?领养开心又合法,孩子安心快长大,你我一同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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