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山8日讯)23岁同龄印裔夫妇涉及虐打4岁男童致死案再有进展,昨日在不等于无罪下被释放的两名被告,再次被控上庭。在没有聘请代表律师下,两名被告否认罪行,获法庭允准以每人7000令吉保释金保外候审,案件定于7月11日过堂。
两名被告为案中小死者的继父纳根德兰,以及目前怀胎3个月的母亲珊吉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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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状指他们于今年4月28日约凌晨12时30分,在士姑来东方花园一公寓住宅,以可能令孩童受到生理伤害的方式,疏忽对待所照顾的小死者,此行为抵触2001年儿童法令第31(1)(a)条文(父母和监护人疏忽照顾孩子,导致孩子暴露在危险下),并可在刑事法典第34(同谋)条文同读。
在此条文下被定罪者,可面对罚款不超过5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20年,或两者兼施。
两名被告在听取控状内容后,皆否认罪行。
案件主控官拉雅S蒂薇雅建议法庭允以每名被告2万令吉保释金和1名担保人,并且交出护照予法庭保管,保外候审。
在没有代表律师情况下,两名被告要求法庭减少保释金额。
今日承审此案的法官VM马贝西拉允以每名被告以7000令吉及一名担保人,保外候审,并且必须每个月到临近警局报到及交出护照予法庭保管,也不得骚扰案件证人;以及将案件定于本月11日过堂。
新闻背景:
同龄印裔夫妻于2023年5月3日,在新山地庭承认虐死4岁的儿子,当时,控状指两名被告于今年4月28日午夜12时30分,在士姑来东方花园阿曼路一栋公寓的一个单位,蓄意虐待一名他们监护的4岁男童,而他们使用的方式可能导致男童受伤,触犯2001年儿童法令31(1)(a)条文,并与刑事法典34条文同读。
承审法官拿督阿末卡玛当天审理案件时,允准两名被告,由1名保释人各以8000令吉保外候审,同时交出护照和每月到士姑来丽宁镇警局报到一次,并且将案件定于6月7日下判,也允以两名被告在宣判前,向国家法律援助基金会求助和处理委任律师事宜。
昨日原进入判刑的本案,两名被告在新山地庭面对修改后的控状,皆表示不认罪,基于修改后的控状与先前的控状存在内容重复,承审地庭法官拿督阿末卡玛宣判两人不等于无罪下获释放。
修改控状内容指两名被告于今年4月28日约凌晨12时30分,在士姑来东方花园一公寓住宅,以可能令孩童受到生理伤害的方式,疏忽对待及照顾小死者。两人的行为触犯2001年儿童法令第31(1)(a)条文,并可在刑事法典第34条文同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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