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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5:50pm 01/03/2023

运毒

终身监禁

罗里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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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前运23.36公斤大麻罪成 罗里司机终身监禁鞭15下

柔:新闻:贩运23.86公斤大麻罪成,惟罗里司机逃过一劫
被告阿密奴查哈(右二)被判刑后由庭警带离法庭;左一为辩护律师马尼安马拉邦及助手哈宓丽可儿(右一)。(郑永才摄)

(麻坡1日讯)5年前在峇株巴辖龙引住家贩运23.36公斤大麻的今日逃过死劫,麻坡高庭判处被告及鞭笞15下。

被告被告阿密奴查哈(26岁,已婚)也同时因拥有8.6克大麻,被判坐牢2年;法庭谕令两罪刑期皆由2017年12月4日被捕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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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坡第二高庭司法专员苏来雅古玛在下判时指出,法庭是依据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2017年修正案)39B(2A)条文,赋予法庭在4种情况下使用裁量权,以终身监禁及鞭笞不少过15下取代死刑。

4种情况包括:1.无证据证明罪成者被捕时正在进行毒品买卖活动、2.不涉及陷害或教唆、3.罪成者只涉及运送、携带、发送及传送危险毒品、4.总检察长的书面证明罪成者协助执法机构瓦解大马境内及境外的贩毒活动。

被告的辩护律师马尼安马拉邦在助手哈宓丽可儿协助下,援引4宗判例来支持其附加陈词,并要求法庭考虑以终身监禁及打鞭取代绞刑,让被告有重生的机会。

首项控状是指被告于2017年12月4日晚上11时,在峇株巴辖龙引双溪杜浪路的1间屋子里拥有8.6克大麻,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6项条文;罪名成立最高可被罚款2万令吉,或不超过5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次项控状是指被告于相同日期、时间及地点贩运23.36公斤大麻,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39B(2)条文下被判刑。若罪名成立,唯一的刑罚是判处绞刑。

案情显示,警方突击被告居住的屋子时,在客厅逮捕被告,并从其裤袋搜获8.6克大麻;警方过后在被告带领下搜查睡房,并从橱柜下发现3个装有24包重约23.36公斤大麻的纸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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