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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媒体法令

把问题归咎于别人是解决问题的最容易做法,就算是政府与时并进的完善了各种法律及法令,我们还必须提升执法单位的执行力和权限,不然,留下一大堆烂摊子,耗费又浪费整个国家和人民的资源去慢慢处理? 身为网民,我赞成政府推出监管架构旨在打击日趋严重的网络犯罪,包括网络及电讯诈骗和网络赌博、网络霸凌和针对儿童的性犯罪。我也认同,政府要求凡是拥有超过800万用户的社群媒体和网络资讯平台,从8月起至明年1月1日前,需根据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126条文向政府申请执照。 据通讯部副部长张念群表示,所有社群媒体平台及网络资讯系统供应商,如果要在大马取得执照,其中一个条件是必须在大马设立公司。太好了!政府直接为大马人创造了不少新工作机会,而且都是薪资比本地企业高数倍的外国IT及互联网企业。 条文还规定“一旦罪成,社媒服务供应商将面对罚款最多50万令吉,或5年监禁,或两者兼施。若持续犯法,将可处以罚款每天1000令吉。”又太好了!如今网络诈骗资讯满天飞,政府以后可以对那些富可敌国的社媒开出更多罚单,为国库增添财力。有点可惜的是,政府把罚款定得太低了,不然,大马政府就可以仿效外国而开出数十亿美元计的破世界纪录天价罚单,让大马一举晋身跟欧美大国齐名。 尽管如此,想赚外企高薪资的大马人,必须先看清楚条文中的“或5年监禁”者,很可能就是入职的大马公司负责人。不过,从乐观的角度来看,大马应聘者也可以凭此“高风险”条例,要求更高的薪资及更多的福利。 尽管政府强调,监管框架仅涉及符合执照组别的资讯服务和社媒服务供应商,至于相关服务使用者则不会受到监管架构的影响。又但是,“在最严重的违规行为中,MCMC可暂停所述服务供应商的存取、注销应用服务供应商类别的许可证,或启动法律诉讼。”请问法律专家,其中的“暂停所述服务供应商的存取”是不是暂停用户“存取”(使用)社媒? 还是太好了!在打击日益泛滥的网络犯罪上,明年1月1日起,政府算是解决了第一个关键问题。新的问题是,我们自身的核心问题该如何解决?大家是否还记得,2年前涉嫌730万令吉诈骗案的9个钱驴,每人只被罚款1000令吉?还有,最近造成被霸凌者(网红)轻生的网络霸凌者,仅在轻微罪行法第14条文下被罚款100令吉? 敢问政府,何时要修正各种与网络犯罪相关的法令,譬如:对于打击跨国网络诈骗集团的法令?充公诈骗集团和网络犯罪者包括钱驴所有资产的法令?是否提高对于网络诈骗及网络霸凌者包括帮凶、钱驴、跑腿、代言人等的刑罚? 当然,把问题归咎于别人是解决问题的最容易做法,就算是政府与时并进的完善了各种法律及法令,我们还必须提升执法单位的执行力和权限,不然,网络犯罪就像Jho Low那样可以逍遥法外,并留下一大堆烂摊子,耗费又浪费整个国家和人民的资源去慢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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