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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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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女友

3星期前
4星期前
2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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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2日讯)原配和丈夫闹离婚,可婚还没离完,丈夫已有新欢,还被指拿了原配购买的劳力士和卡地亚戒指送给新欢。原配过后入禀法院向新欢讨回名表和戒指却败诉,因她没能提供证据,证明东西是她买的。 起诉人何依雯入禀法院,向前夫陈来福的前女友刘雪玲,要回价值1万2800新元的劳力士日志型(Rolex Datejust)名表和价值2000新元的卡地亚(Cartier)戒指。 何依雯称前夫擅自拿走她自己购买的上述两件物品,而今刘雪玲不肯归还,所以才采取法律行动。 根据判词,何依雯和陈来福于2020年4月开始办离婚,同年8月正式离婚。这期间,夫妻俩关系仍和睦,虽然已分房但仍同住一个屋檐下,还一起经营收债公司。而部分购买上述两件物品的钱,就是来自公司的银行户头。 不过在2019年,其实陈来福已与刘雪玲交往,但刘雪玲称她并不知道对方已婚,而两人也常分分合合。期间,陈来福常常送她礼物,还多次跟她求婚。她指名表和戒指就是陈来福送给她的“订婚礼物”。直到2020年5月,她才从朋友口中得知他已婚。 后来在2021年8月,刘雪玲正式和陈来福分手,隔月何依雯才发现名表和戒指不见。何依雯称质问陈来福时,他称把名表和戒指“带到刘雪玲的家”,何依雯之后多次上门都要不回来。(部分人名音译) 起诉人曾多次上门追讨    答辩人申请个人保护令 起诉人曾带着家婆和收债公司员工多次上门追讨,答辩人称感到被骚扰,因而申请个人保护令。 何依雯多次上门要回名表和戒指,还曾带着家婆和收债公司的员工上门,虽然刘雪玲归还了陈来福的一些私人物品,但始终没有归还名表和戒指。双方都曾针对彼此多次报警。 2021年9月中,何依雯向刘雪玲发出律师信,要她归还名表和戒指,但对方拒绝归还,称是陈来福送的礼物。 刘雪玲觉得遭何依雯骚扰,因此向法院针对何依雯和陈来福申请个人保护令。 法官:起诉人无法证明    名表和戒指是她买的 法官总结时说,起诉人只能怪自己没能拿出强而有力的证据,证明名表和戒指确实是她买的。 判词中提到,起诉人交出两张NETS单据,证明她用自己银行户头里的5000新元和收债公司银行户头里的4200新元付部分的钱,也从自己的银行户头提出4350新元现金,以及刷信用卡付还剩余的1250新元。 但当被问到如何证明NETS单据付的款项,以及自己提出的钱,都是来自她的银行户头时,起诉人却称曾打电话问银行,但对方说无法提供户头结存单(bank statement),这令法官感到不解为何仅过了两年却拿不到资料。 至于信用卡付款,何依雯则说自己有很多张信用卡,不记得用哪张来刷,也可能已经终止那张信用卡。 她也没有找来能解释事件的陈来福供证,让法官只靠她和刘雪玲的供词进行判断。法官最终判她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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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19日讯)在社交媒体看到贴文得知前女友隔天结婚,男子醋意大发凌晨找上新郎家,用脚踏车链将铁门锁起来,再倒汽油放火烧鞋架,所幸火势没有蔓延,新郎早上起床发现大门被锁和鞋子被烧毁,于是报警处理。 这名打翻醋坛子的男子是苏伦帝兰(30岁),他面对一项非法禁锢和一项恶作剧纵火的控状。他昨日承认其中一项,另一项交由法官下判时一并考虑。 案情显示,被告在今年3月11日在社交媒体上看到贴文,得知前女友即将在隔天举办婚礼,顿时心有不甘,因此决定在婚礼前对新郎制造麻烦。 被告接着准备了黑色连帽外套、脚踏车链、打火机和空瓶子,并从自己的摩托车油箱抽出汽油倒入空瓶中。 隔天凌晨4时许,被告骑摩托车来到新郎居住的组屋后,先用连帽外套遮脸避免被电梯电眼拍到。 为了躲避追查,被告还特意搭电梯到12楼后,沿着楼梯爬上13楼。他走到新郎家门口,取出脚踏车链把大门锁上,接着把汽油倒在门口和鞋架上,再用打火机点燃汽油。 被告干案后,按照原路下楼,沿途把打火机丢到附近草丛,再骑摩托车逃离现场,把空瓶丢进垃圾桶才回家。 早上8时22分,新郎打开木门,发现铁门被锁,鞋架也被烧,于是报警处理。 调查显示,被告放火烧毁鞋架和7双鞋子,造成410元(新币)损失。 控方指出,恶作剧纵火是严重罪行,因为火势是不受控制的,一旦蔓延,后果不堪设想。 控方也指出,被告预谋犯案,特意全副武装企图躲避追查,而且故意将大门锁上,若火势蔓延开来,新郎将难以逃离火海。 控方因此吁请法官严惩,判他坐牢6个月至9个月。案展12月9日下判。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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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28日讯)45岁男子与女友分手后死缠烂打,求复合不果就对她施暴;原被判强奸罪名不成立的男子,经控方上诉后被改判罪成,须坐牢13年和打鞭12下。 控方指出,本案有多方面的证据足以将被告定罪,包括受害人本身的证词、目击受害人在案发后情绪崩溃的其他证人,以及她脖子上的伤势与被施暴的说辞吻合等,但高庭法官早前对这些证据做出不正确的判断,才会错误裁定被告无罪。 《联合早报》报道,上诉庭三司接受控方的立场,并且将在日后发表书面判词,阐明改判被告罪成的具体理由。 来自马来西亚的被告面对一项严重强奸控状,指他在2017年8月6日中午时分,在宏茂桥某组屋单位内猛掐前女友的脖子并强奸她。前女友当时31岁,同样来自马来西亚。 为了保护受害人,法庭谕令媒体不可报道任何可能泄露她身份的资料,包括被告的名字。 被告在高庭受审后,2020年6月底被判无罪,控方对此裁决提出上诉,最高法院上诉庭在本月13日和27日审理这起上诉案后,推翻原本裁决。 早前的审讯揭露,被告和受害人于2011年底在工作上认识,后来发展成情侣,在本地租房同居。 由于被告经常打电话追问受害人的行踪,以及要求她拍下她身处地点的照片等,受害人为此大受困扰,两人的关系也开始恶化。 被告的种种行为逼得受害人感觉透不过气,最终在2017年6月提出分手。 多方证据支持受害人说辞 然而被告不肯放弃,分手后仍频频联络受害人,要求见面与复合,但受害人的立场坚决。 案发当天,被告再次遭受害人拒绝后恼羞成怒,开始掌掴她并强行把她压倒在床上。被告撕破受害人的衣服,接着猛掐她的脖子,然后对她霸王硬上弓。 被告抗辩时承认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但他声称对方是自愿与他上床,他也否认对受害人动粗。 由于高庭法官彭康钊认为案件有合理的疑点,受害人的说辞也有矛盾之处,因此裁定被告无罪。 在控方看来,法官的判决是错误的,因为本案有多方面的证据可支持受害人的说辞。例如,受害人脖子上的瘀伤、被撕破的衣服,以及她在案发后的行为,都与她的证词吻合。 受害人被强奸后感到不适,前去诊所求医时,也向医生表示自己被强奸,诊所职员接着报警。 控方指出,被告犯案后也狂发短信给受害人,向她道歉多达19次,并且完全没有质问受害人为何报警,这说明被告清楚知道自己做了什么,以致受害人决定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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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