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9日訊)新加坡高庭今早駁回該國工人黨秘書長畢丹星的申請,不批准他將涉嫌作偽證的案件移交高庭審理。
《聯合早報》報道,法官符曉平宣讀裁決時強調,法庭須平等對待所有被告,即使被告是一名政治人物,法庭沒有理由給予他不同的待遇,把理應由當地國家法院審理的案件改由高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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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丹星提出申請的其中一個理由為,若案件由新加坡高庭審理,屆時任何一方要對高庭裁決提出上訴,那將由最高法院上訴庭三司,即“新加坡最資深的幾名法官”來做出最終裁決。
符曉平同樣駁回這項申請理由。
隨著畢丹星的申請被駁回,畢丹星涉嫌向新加坡國會特權委員會作偽證的案件料在10月14日於當地國家法院開審。
今年3月19日被控的畢丹星(48歲)面對兩項觸犯國會(特權、豁免和權力)法令第31(q)節條文的控狀,指他就新加坡盛港集選區前議員辣玉莎在國會撒謊一事,於2021年12月向特委會作偽證。
目前,畢丹星的刑事案定10月14日至11月13日之間舉行共16天審訊,主審法官是陳樂熊。
畢丹星是在8月26日,向新加坡高庭申請將案件從當地國家法院移交高庭審理。
辯方的理由包括:案件涉及重要公眾利益,法庭所做的定奪將關係到所有新加坡國會議員在國會議事時的行為,也涉及國會特權委員會日後如何舉行聽證會,以及應在掌握多少證據下才建議對一名國會議員進行刑事檢控。而且,特委會如何行事也對普羅大眾有所影響。
代表畢丹星的律師安德烈也以本案,與新加坡前交長易華仁涉貪案做比較,指兩起案件同樣涉及廣大公眾利益,把畢丹星案也交給高庭審理將“有利於取得司法公正”。
控方則反對這項申請,他們強調畢丹星案無法與易華仁案相提並論,易華仁面對的控狀包括刑事法典第165條文下的罪行,法庭對這些控狀的定奪,將關係到所有公務員應如何處事和與他人交涉,而畢丹星案則只針對他有沒有向國會特權委員會撒謊這件事釐清事實。
控方也說,公眾和媒體對某起案件感興趣,有別於案件涉及重要公眾利益,也不等於在法律上有必要將案件交由高庭審理,如新加坡城市豐收教會領導人失信案引起廣泛關注,但該案件是在當地國家法院聽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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