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1日訊)新加坡刑事訴訟法的其中7項修正即日起生效,包括加強該國警方和執法機構權力,提高執法效率。
《8視界新聞網》報道,新加坡刑事訴訟(雜項修正)法案今年2月5日在該國國會三讀通過後,分階段落實。首階段6項修正已在5月3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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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生效的第二階段7項修正包括:擴大和釐清警方在沒有庭令下進行搜查的權力。
該國警方只要有理由相信嫌犯涉及“可逮捕罪”,並擁有或掌握案件的相關證據,就可以在沒有搜查令下進行搜查;妨礙警方搜查將是可逮捕的罪行。
這些修正也釐清警方的權力,當局可要求所有金融機構提供客戶資料,供調查使用。
此外,新加坡中央肅毒局、移民與關卡局、監獄署等執法機構,將有權調查和逮捕被合法拘留卻逃離的人,提高內政團隊的運作,以及授權其他執法機構處理被扣押的產業,如:評估所有權申索及決定是否應出售產業,而無須向警方尋求協助。
另外,允許被控者有相對較輕的不可保釋罪行,也就是可判處最高7年監禁的罪行的人,以個人保釋金釋放,作為保釋的替代方法,這將允許在調查和法庭訴訟期間酌情釋放更多的被告。
其餘修正會在稍後階段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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