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7日訊)華裔母子聯同一名印尼籍鴇母涉嫌誘騙2名女子賣淫,今日遭警方提控上庭,面對2007年反販賣人口和反販運移民法令(ATIPSOM)第12條文指控。
這對母子嫌犯,分別是65歲的母親盧元妹(譯音)和42歲的兒子田誌慶(譯音),他們於今日上午9時許個別現身新山第二推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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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歲的印尼女嫌犯努魯哈斯娜,則是由斯里阿南警區的警員押送上法庭。
3人共同面對2項指控,其中,努魯哈斯娜是本案的第一被告,田誌慶是第二被告,母親元盧妹是第三被告。
第一項控狀指控3人於今年3月14日至19日下午3時,在新山舊馬西路的一間按摩院,出於性剝削目的誘騙一名29歲的伊班女子賣淫,因此觸犯了2007年反販賣人口和反販運移民法令(ATIPSOM)第12條文,並與34條文同讀。
第二項控狀則指控3人於今年3月17日至20日晚上9時,在新山馬西新村一間住宅,出於同樣目的誘騙25歲的印尼女子賣淫,觸犯上述同樣法令。
凡在上述法令下被定罪者,將面對不超過20年監禁或罰款。
承審推事莎米妮允許將案件展至5月8日過堂,檢控官柯德斯維麗因此提出每人3萬令吉及呈上護照予法庭保管的保釋條件。
3名被告的代表律師峇哈魯丁向推事求情時指出,第一被告已離婚,需要負擔留在印尼的2名孩子的生活費;第二被告則患有心臟病及糖尿病,而且也需負擔2名孩子,第三被告則剛動完心臟手術,並且需要照顧4名孫子,因此請求推事減少保釋金款額。
考慮上述情況後,推事莎米妮諭令第一被告需要繳付3萬令吉保釋金及提交護照,第二和第三被告則需個別支付2萬令吉保釋金、交上護照以及由2名擔保人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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