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坡27日訊)狼繼父偕妻回鄉探親,趁家人熟睡時姦汙繼女一案,被告今日在麻坡地庭否認3項性侵與強姦指控,法庭拒絕批准被告保外候審。
麻坡地庭法官依萬也把案件展期至3月27日過堂,以便控方移交審案文件給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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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歲被告是一名自僱人士。他被控於去年11月15日凌晨4時30分,在麻坡武吉哈逢墾殖區的住家睡房內,強姦、肛交及把手指插入當時年僅16歲的繼女私處,分別牴觸2017年兒童性罪行法令第14(a)條文、刑事法典第376(3)條文及第377CA條文。
在刑事法令第376(3)條文(強姦)下,一旦罪成,可被判不少過8年及最高20年監禁,以及最多10下鞭笞。
刑事法令第377CA條文(亂倫及違反自然性行為)下,一旦罪成,可被判不少過5年及不超過30年監禁及鞭笞。
至於被告面對牴觸2017年性侵兒童罪案法令14(a)條文(肢體性侵)控狀,可在同一法令第14條文下被定罪,一旦罪成,可被判不超過20年監禁及鞭刑;牴觸同一法令第16(1)條文(可信任的人性侵)的控罪,則可被判不超過5年監禁和不少過2下鞭笞。
此案主控官為副檢察司努蘇麗翰,被告尚未聘請律師出庭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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