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19日訊)獅城前交通部長易華仁面對的罪行引發公眾熱議,索票就是否構成索賄行徑?
《新明日報》報道,當地資深律師為此做出解釋,案件的關鍵在於其中是否涉及利益衝突,在取得好處後為另一方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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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華仁所面對的27項控狀中,並沒有任何一條涉及現金交易,其中24項控狀指他牴觸刑事法典第165項《公務員不得接受貴重物品或禮物》,在2015年至2022年之間,向酒店及地產大亨王明星索取包括舞臺劇和音樂劇及足球賽門票的好處,另兩項控狀指他牴觸防止貪汙法令。
律師:獲好處供方便 或觸法
事件曝光後引起公眾熱議,究竟索票是否構成索賄?公眾顧詩慧(28歲)表示,事件確實成了警鐘,禮物不能亂亂收,不要讓自己陷入風險中。”
受訪資深律師則解釋,未必是這樣的解讀,得看涉事雙方是否有直接利益衝突,且涉事人是否是公務員。
刑事辯護律師陳俊良指出,刑事法典第165節條文與貪汙罪最大分別,在於前者是隻要身為公務員的一方有收穫好處,就有可能牴觸,而後者要涉及雙方有之間利益關係,由一方給出好處,另一方收到好處。
陳俊良打比方說,公務員對於收禮或用餐邀請一路來都會很小心謹慎,即使是被合作方請吃一頓肉骨茶,都得申報。
但刑事法典第165節條文則是不論身為公務員的一方是主動索取或是被動接受好處,且不論有沒有因此給予另一方利益,都可構成罪。”
執業約30年的資深律師吳碧山指出,在防止貪汙法令下,控方必須要能證明涉案者收到好處,是為另一方做其職務上本不該做,亦或是去做其職位本不該做的事。
“但如果你是公務員,無論你是有沒有意圖、知道不知道對方給你這些好處是要你做或是不做這些事,都會觸犯刑事法典第165的。因此,作為公務員應該更謹慎小心。”
受訪律師都表示,以牴觸刑事法典第165項而被控上法庭的案件非常罕見,幾乎從未出現過。
刑事律師協會前會長蘇呢爾律師受訪時也說,獅城公務員在這方面的高標準,可能在外國人看來費解。
但他表示,保持公共服務清廉是新加坡政府的“商標”,公務員和部長對此也都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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