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鑾22日訊)4名分別來自三大民族的男子“共同合作”用大聲公在民宅前追債,今日在蓄意侮辱及破壞公共安寧罪名下,被控上居鑾推事庭,4人皆不認罪。
4名被告分別為斯里姆魯根(28歲)、吳裕同(音譯,27歲)、詹德拉(41歲)和阿米爾尤索夫(29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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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今日身穿便服在警方的押送下,前往居鑾推事庭面控。
控狀指上述4名被告於10月23日下午5時,到居鑾南峇山莊一間民宅前,故意羞辱和企圖激怒屋主鍾光南(音譯),以致破壞公共安寧,牴觸刑事法典504條文,可與刑事法典34條文同讀。
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不超過2年、罰款或兩者兼施的刑罰。
4人不認罪 每人5千保外
4名被告在通譯員念出控狀後異口同聲表示不認罪,主控官依茲琳副檢察司要求推事,以每人8000令吉的保釋金讓他們保外候審。
推事慕斯達金最終允許4名被告,以每人5000令吉保釋金,由1名擔保人保外,諭令案件擇定於2024年1月21日再度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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