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21日訊)在士姑來金山園燒傷毆打流浪狗的18歲華裔男子葉宏盛(譯音),原定今日在新山地庭接受7下輕型鞭笞,但臨陣獲高庭法官允准撤銷地庭法官早前的判決。
據瞭解,葉宏盛的律師G.K斯里達蘭於今日向高庭法官阿布峇卡申請司法檢討,獲法官允准推翻執行鞭笞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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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K斯里達蘭於10時許陪同當事人現身新山第四地庭時,在新聞發佈會上告訴媒體,根據高庭法官阿布峇卡指出,2015年動物福利法令第29 (1)條文的判刑不能超過一個刑罰,然而他的當事人早前在地庭面對2015年動物福利法令第29 (1) (e) (虐待動物)條文的指控時,被判決一年守行及7下輕微鞭刑的2項刑罰。
因此,獲高庭法官推翻鞭笞的判刑後,他即陪同當事人前來第四地庭告知地庭法官有關結果,陪同者包括事主的母親黃女士。
此外,G.K斯里達蘭也提到,今日恰巧是他的生日,今日迎來這個結果讓他十分滿意。
第四地庭法官拿督旺再迪是在4月18日在被告葉宏盛認罪後,判決被告需守行一年,同時接受7下輕型鞭笞(Sebatan Ringan)的處分,並且需由一名擔保人和以1萬令吉擔保。
上述鞭笞的刑罰原本在今日上午9時,在第四地庭公開執行。
葉宏盛於4月12日遭提控,控狀指被告於今年3月27日凌晨1 時49分左右,在士姑來金山園一 |間店屋前虐待一隻流浪狗,觸犯2015年動物福利法令第29 (1) (e) (虐待動物)條文,並可在同一法令第29 (1)條文下被判刑。
在上述條文下,罪名成立者可被判罰款不少過2萬令吉,但不超過10萬令吉,或坐牢不超過3年,或兩者兼施的刑罰。
拍攝:張賽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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