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21日讯)在士姑来金山园烧伤殴打流浪狗的18岁华裔男子叶宏盛(译音),原定今日在新山地庭接受7下轻型鞭笞,但临阵获高庭法官允准撤销地庭法官早前的判决。
据了解,叶宏盛的律师G.K斯里达兰于今日向高庭法官阿布峇卡申请司法检讨,获法官允准推翻执行鞭笞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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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K斯里达兰于10时许陪同当事人现身新山第四地庭时,在新闻发布会上告诉媒体,根据高庭法官阿布峇卡指出,2015年动物福利法令第29 (1)条文的判刑不能超过一个刑罚,然而他的当事人早前在地庭面对2015年动物福利法令第29 (1) (e) (虐待动物)条文的指控时,被判决一年守行及7下轻微鞭刑的2项刑罚。
因此,获高庭法官推翻鞭笞的判刑后,他即陪同当事人前来第四地庭告知地庭法官有关结果,陪同者包括事主的母亲黄女士。
此外,G.K斯里达兰也提到,今日恰巧是他的生日,今日迎来这个结果让他十分满意。
第四地庭法官拿督旺再迪是在4月18日在被告叶宏盛认罪后,判决被告需守行一年,同时接受7下轻型鞭笞(Sebatan Ringan)的处分,并且需由一名担保人和以1万令吉担保。
上述鞭笞的刑罚原本在今日上午9时,在第四地庭公开执行。
叶宏盛于4月12日遭提控,控状指被告于今年3月27日凌晨1 时49分左右,在士姑来金山园一 |间店屋前虐待一只流浪狗,触犯2015年动物福利法令第29 (1) (e) (虐待动物)条文,并可在同一法令第29 (1)条文下被判刑。
在上述条文下,罪名成立者可被判罚款不少过2万令吉,但不超过10万令吉,或坐牢不超过3年,或两者兼施的刑罚。
拍攝:張賽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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