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18日訊)在士姑來金山園燒傷毆打流浪狗“媽咪”的18歲華裔男子,今日遭法庭判7下輕型鞭笞(Sebatan Ringan),以及守行1年但需要一名擔保人和1萬令吉擔保的處分。
這意味被告無需監禁,若守行期間行為良好,法庭將歸還擔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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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也將於5月21日,早上9時在新山法庭5樓的第四地庭內執法上述鞭笞。據瞭解,公眾屆時可到法庭見證。
被告葉宏盛(譯音),於3月12日被提控後承認虐待動物,唯當時被告的代表律師G.K斯里達蘭身在外國,因此承審法官拿督旺再迪在今天做出判決。
控狀指被告於今年3月27日凌晨1時49分左右,在士姑來金山園一間店屋前虐待一隻流浪狗,觸犯2015年動物福利法令第29(1)(e)(虐待動物)條文,並可在同法令第29(1)條文下被判刑。
在上述條文,罪名成立者可被判罰款不少過2萬令吉,但不超過10萬令吉,或坐牢不超過3年,或兩者兼施。
案件的主控官是來自獸醫局的莫哈末佔裡。
法官:被告年紀輕及初犯 不適合坐牢
承審法官拿督旺再迪指出,任何動物都有生存權,法律也賦予動物保護法,被告的行為不人道和殘忍,且對社會大眾做出不良示範。
他說,被告當時不應該因受到狗只攻擊就私自採取行動,而是應該向執法單位呈報,由當局採取行動。
他表示,考量被告年紀輕及初犯,同時知錯,所以不適合判處被告坐牢。
“判決是給予被告和大眾警戒。”
旺再迪做出裁決之前,指示法庭播放被告事發當時虐待狗只的閉路電視畫面,從被告辯護律師的求情、控方的論點、案情和閉路電視錄像等多種考量因素後,做出最終定奪。
根據刑事程序法典第293條文,當年輕罪犯在任何刑事法庭被定罪時,法庭可以選擇替代刑罰。
此外,第293(1)(c)條文允許法庭指令涉罪者(如果是男性),在法庭場地內並在父母和監護人在場的情況下,用不超過7下的輕杖鞭打。
代表律師:被虐狗曾攻擊被告逾5次
被告的代表律師G.K斯里達蘭在法庭求情時表示,被告被事件中的狗只攻擊逾5次,以及被狗追趕而從腳踏車摔下,造成手指骨折,時至今日仍無力提重物。
他說,被告經常在事發地點騎腳踏車,也經常被那隻狗襲擊,據被告告知,這隻狗還是另外七八隻狗的“領袖”。
斯里達蘭承認事件中的狗是受害者,但他的當事人也是狗的暴力行為的受害者。
斯里達蘭要求法官考慮被告年紀尚輕,若判處監禁將帶來深遠影響,以及被告事後遭受網絡議論造成心理創傷、情緒低落及被告母親的收入等因素,酌情判決。
主控官:狗只沒威脅被告生命
另一方面,主控官來自柔佛獸醫局的莫哈末佔裡說,遭被告虐待的狗隻身體有多處傷痕,包括左大腿瘀傷和燒傷、前腿傷口和左眼流血。
他表示,被告於3月8日、3月14日和3月27日虐打及燒傷事件的狗只,但當時狗只沒有對被告生命構成威脅。
莫哈末佔裡要求法官依據被告行為與大眾利益,以作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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