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1日訊)上訴庭三司一致推翻高庭的判決,裁定“蚊型腳車8死案”女司機沈可婷魯莽或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名不成立!
拿督哈達麗雅在唸出判詞時指出,此案的控狀存在缺陷,最終拿督哈達麗雅告訴沈可婷:你現在自由了(you are now a free p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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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上訴案於3月31日在上訴庭開審,並在今日進入第二天的聆審。此上訴案由拿督哈達麗雅為首的上訴庭三司聆審。另二司為拿督哈希韓扎和拿督阿茲曼阿都拉。
三司是在今日上午11時22分左右結束聆聽上訴方代表律師和答辯方(控方)的陳詞後,宣佈休庭半小時,並在復庭後作出上述裁決。
沈可婷被指在2017年2月18日凌晨3時20分,在新山內環公路,駕駛車牌“JQB9984”轎車,在考量到所有路況(包括有關道路的種類、情況和大小)後,以魯莽或危險駕駛方式導致騎腳車的8人死亡,因此牴觸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41(1)條文。
新山推事庭是在2019年10月28日,宣判沈可婷的表罪不成立,當庭釋放;控方在同年11月10日入稟新山高庭提出上訴,高庭改判沈可婷表罪成立,沈可婷須回到推事庭出庭自辯。
新山推事庭再於2021年10月10日,宣判沈可婷的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但控方在同年10月12日再提出上訴。
高庭法官拿督阿布峇卡是在去年4月13日,推翻推事庭曾兩度宣判被告沈可婷無罪的判決,判處沈可婷魯莽或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須坐牢6年和罰款6000令吉,以及在服刑完畢後,吊銷駕照3年。若無法繳付罰款,則以6個月監禁代替。
沈可婷的代表律師法依查當時在阿布峇卡宣判後,曾要求讓沈可婷暫緩執行刑罰及保外,以提出上訴,但不獲批准。沈可婷需即時入獄服刑,直至上訴獲批准。
以拿督拉威德蘭為首的上訴庭三司,是在去年4月18日一致裁決,批准發出上訴準令予沈可婷,以針對高庭裁定她魯莽或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的判決,提出上訴。另二司為拿督李興昌(譯音)和拿督莫哈末納茲蘭。
上訴庭三司當時也批准沈可婷提出的暫緩執行刑罰申請,允許她以1萬令吉和1名擔保人保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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