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1日讯)上诉庭三司一致推翻高庭的判决,裁定“蚊型脚车8死案”女司机沈可婷鲁莽或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罪名不成立!
拿督哈达丽雅在念出判词时指出,此案的控状存在缺陷,最终拿督哈达丽雅告诉沈可婷:你现在自由了(you are now a free p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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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上诉案于3月31日在上诉庭开审,并在今日进入第二天的聆审。此上诉案由拿督哈达丽雅为首的上诉庭三司聆审。另二司为拿督哈希韩扎和拿督阿兹曼阿都拉。
三司是在今日上午11时22分左右结束聆听上诉方代表律师和答辩方(控方)的陈词后,宣布休庭半小时,并在复庭后作出上述裁决。
沈可婷被指在2017年2月18日凌晨3时20分,在新山内环公路,驾驶车牌“JQB9984”轿车,在考量到所有路况(包括有关道路的种类、情况和大小)后,以鲁莽或危险驾驶方式导致骑脚车的8人死亡,因此抵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1(1)条文。
新山推事庭是在2019年10月28日,宣判沈可婷的表罪不成立,当庭释放;控方在同年11月10日入禀新山高庭提出上诉,高庭改判沈可婷表罪成立,沈可婷须回到推事庭出庭自辩。
新山推事庭再于2021年10月10日,宣判沈可婷的罪名不成立,当庭释放,但控方在同年10月12日再提出上诉。
高庭法官拿督阿布峇卡是在去年4月13日,推翻推事庭曾两度宣判被告沈可婷无罪的判决,判处沈可婷鲁莽或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须坐牢6年和罚款6000令吉,以及在服刑完毕后,吊销驾照3年。若无法缴付罚款,则以6个月监禁代替。
沈可婷的代表律师法依查当时在阿布峇卡宣判后,曾要求让沈可婷暂缓执行刑罚及保外,以提出上诉,但不获批准。沈可婷需即时入狱服刑,直至上诉获批准。
以拿督拉威德兰为首的上诉庭三司,是在去年4月18日一致裁决,批准发出上诉准令予沈可婷,以针对高庭裁定她鲁莽或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的判决,提出上诉。另二司为拿督李兴昌(译音)和拿督莫哈末纳兹兰。
上诉庭三司当时也批准沈可婷提出的暂缓执行刑罚申请,允许她以1万令吉和1名担保人保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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