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21日訊)沒尖叫就不算被非禮?獅城高庭法官認為國家法院判決有誤,改判非禮女下屬的男董事另3項罪名也成立。
食品公司董事陳志明(譯音,56歲)面對3項非禮以及1項侮辱女性尊嚴的罪名,指他3次在公司裡非禮女下屬。被告不認罪,經審訊後,國家法院法官判他其中1項非禮罪名成立,判他入獄5個月,其他3項罪名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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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下屬在審訊中指證被告,說被告第一次非禮她是在2018年8月,抓住她的手摸他的下體。她說被告第二次對她下手則是在同年9月,被告非禮她的私處,她哭著跑出辦公室。
女下屬指被告第三次非禮是在2019年1月。女下屬說,被告在冷藏室非禮了她的後背和胸部。
根據判詞,國家法院法官認為女下屬的供詞有所出入,包括案發時沒有尖叫求救,遭非禮後還繼續乘搭被告的順風車。
國家法院法官認為,憑著女下屬的說法,不足以將被告定罪。然而,由於女下屬第2次遭到非禮後,有同事見到她哭著離開辦公室,國家法院因此只判被告該項非禮罪名成立。
控方不滿裁決,提出上訴,高庭法官洪承利今早推翻國家法院的判決,判被告所有罪名成立。
高庭法官認為,國家法院的判決有誤,包括不該因為女下屬沒尖叫,就認為她的說法有蹊蹺。而且,高庭法官指出,已有很多學術研究證明性案件受害者遭侵犯時很有可能嚇得不知所措,因此任何人都不該揣測受害者的當下及事後的反應。
被告不回覆也不辯解
高庭法官指出,整起案件知道真相的只有女下屬和被告2人,然而審訊中只有女下屬上庭供證,被告卻不肯上庭親自答辯做出解釋。
審訊也揭露,公司的其他董事曾經發簡訊給被告對質,被告卻不肯回復或做出解釋。
高庭法官認為,被告從始至終一直保持緘默,沒親自做出任何辯解,不禁令人遐想,讓人認為他做賊心虛。
沒有證據顯示被告被誣陷
高庭法官指出,被告辯護的主軸是女下屬為了保住飯碗,才會誣陷他,還稱女下屬工作表現差,想以此當作被告的把柄。
高庭法官不認同,指事實是女下屬報案後,反而馬上遭解僱。
法官說,女下屬是單親媽媽,有兩個孩子,非常需要那份工作,因此兩次遭非禮後,選擇接受被告的道歉,希望一切能夠恢復正常,包括不拒絕繼續搭被告的順風車。
然而,被告明顯沒真心道歉,沒幾個月就再對女下屬動手,她最後忍無可忍報案。
法官認為,被告說女下屬誣陷,“一丁點”根據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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