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21日訊)2017年古來女商人被綁架勒索500萬新幣一案,於今日上午在新山第一高庭下判,法官拿督阿布巴卡宣判4名被告表罪不成立,當庭釋放!
法官拿督阿布巴卡指出,基於控方無法證明4名被告有綁架和勒索意圖,因此宣判表面罪名成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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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歷5年6個月審訊
此案前後經歷5年6個月的審訊,一共傳召18名證人。
面控的4名被告,分別為馬祖祥、李發賢、蘇偉倫和阿古斯提努斯(人名譯音)。
此案的主控官是沙菲和納沙魯丁,4名被告聘請的辯護律師分別是哥賓星、拿汀菲麗達、奈依再都及林春信。
4名被告在庭上聞訊後,轉身互相道賀,當中有人低聲喊“yes”,並與辯護律師碰拳致意。
新聞背景:
2017年遭綁架禁錮峇淡島26天
女商人安全脫綁
古來一名44歲女商人於2017年2月21日遭匪徒綁架至印尼峇淡島,禁錮長達26天后,在同年3月19日安全脫綁。大馬、新加坡和印尼警方合作偵破此案,前後逮捕19人,其中包括一名印尼籍主嫌。
落網的4名嫌犯,包括3名華裔男嫌犯和1名印尼男嫌犯於2017年3月27日在綁架法令下被提控,並與刑事法典第34條文同讀。
在綁架法令下一旦被判罪成,將面對死刑或終身監禁,若被判終身監禁可另判鞭刑。
當時面控的4名被告,分別為馬祖祥(31歲)、李發賢(30歲)、蘇偉倫(34歲)和阿古斯提努斯(39歲)(以上人名皆為譯音)。
4人所面對的控狀,指他們於2017年2月21日傍晚7時,在古來太子城一間住宅擄走44歲華裔婦女江玲玲(譯音),並將女事主禁錮在位於哥打丁宜邊佳蘭甘榜樂鮑(Kampung Lepau)一間半建成空屋內,直到女事主丈夫黃德良(譯音)付出500萬新幣贖金,牴觸1961年綁架法令(1989年修訂)第3(1)條文,並與刑事法典第34條文同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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