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25日訊)涉嫌殺夫的女子經兩度延扣後,今日偕男被告在謀殺條文和使用毒品條文下,被提控上新山推事庭。
兩名男女被告分別為36歲的劉瑪格列(譯音)和53歲的範密發(譯音),兩名被告都沒有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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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事庭也安排了華語通譯員宣讀控狀。控狀指兩名被告於今年7月14日下午2時,在新山福林園尼帕組屋區(Flat Nipah)3樓住家單位內,殺害44歲的李明豪,因此牴觸刑事法典第302(謀殺)條文,並可與法典第34條文同讀。在此條文下,一旦罪成,唯一刑罰是死刑。
兩名被告在聆聽控狀後,表示理解控狀內容。推事諾瑪蒂亞娜指出目前仍等待案件的化驗報告,因此將案件展延至9月27日過堂。此案主控官為諾亞基拉和娜塔莎。
值得一提的是,劉瑪格列在聆聽控狀時,情緒顯得激動,在庭上未等控狀宣讀完,就回應自己沒有殺人及不認罪。
劉瑪格列在被提控使用毒品條文時,在求情時一度哽咽,承認使用毒品的罪行,並以自己育有3名孩子及沒有能力繳付罰款為理由,要求輕判。
兩名被告在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15(1)(a)(使用毒品)條文下被提控。在該條文下一旦罪成,可判處罰款不超過5000令吉,或監禁不超過2年,或兩者兼施。
控狀指被告劉瑪格列在7月15日下午1時30分在新山南區警察總部進行尿檢後,對冰毒(Methamphetamine)和安非他命(Amphetamine)呈陽性。
被告範密發則被控在7月16日午夜01分,在新山南區警察總部進行尿檢後,對冰毒呈陽性。
劉瑪格列和範密發對使用毒品條文的控狀皆表示認罪,同時要求輕判。推事諾瑪蒂亞娜考量後,宣判兩名被告各罰款1700令吉或監禁6個月取代,並需要在獲釋後72小時內馬來西亞國家反毒機構(AADK)報到。
推事諾瑪蒂亞娜也指出,由於兩名被告都在刑事法典第302(謀殺)條文下被提控,因此不準保釋,以及必須收押至此案審訊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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