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25日讯)涉嫌杀夫的女子经两度延扣后,今日偕男被告在谋杀条文和使用毒品条文下,被提控上新山推事庭。
两名男女被告分别为36岁的刘玛格列(译音)和53岁的范密发(译音),两名被告都没有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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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事庭也安排了华语通译员宣读控状。控状指两名被告于今年7月14日下午2时,在新山福林园尼帕组屋区(Flat Nipah)3楼住家单位内,杀害44岁的李明豪,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302(谋杀)条文,并可与法典第34条文同读。在此条文下,一旦罪成,唯一刑罚是死刑。
两名被告在聆听控状后,表示理解控状内容。推事诺玛蒂亚娜指出目前仍等待案件的化验报告,因此将案件展延至9月27日过堂。此案主控官为诺亚基拉和娜塔莎。
值得一提的是,刘玛格列在聆听控状时,情绪显得激动,在庭上未等控状宣读完,就回应自己没有杀人及不认罪。
刘玛格列在被提控使用毒品条文时,在求情时一度哽咽,承认使用毒品的罪行,并以自己育有3名孩子及没有能力缴付罚款为理由,要求轻判。
两名被告在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5(1)(a)(使用毒品)条文下被提控。在该条文下一旦罪成,可判处罚款不超过5000令吉,或监禁不超过2年,或两者兼施。
控状指被告刘玛格列在7月15日下午1时30分在新山南区警察总部进行尿检后,对冰毒(Methamphetamine)和安非他命(Amphetamine)呈阳性。
被告范密发则被控在7月16日午夜01分,在新山南区警察总部进行尿检后,对冰毒呈阳性。
刘玛格列和范密发对使用毒品条文的控状皆表示认罪,同时要求轻判。推事诺玛蒂亚娜考量后,宣判两名被告各罚款1700令吉或监禁6个月取代,并需要在获释后72小时内马来西亚国家反毒机构(AADK)报到。
推事诺玛蒂亚娜也指出,由于两名被告都在刑事法典第302(谋杀)条文下被提控,因此不准保释,以及必须收押至此案审讯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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