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13日訊)轟動全國的新山8名少年騎蚊型腳車遭撞死車禍上訴案,今日在新山高庭下判,承審法官拿督阿布巴卡宣判被告沈可婷疏忽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判處她坐牢6年,罰款6000令吉,服刑完畢後吊銷駕駛執照3年。
若被告無法繳付罰款,將以6個月監禁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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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做出宣判後,被告律師法依查在庭上要求讓被告暫緩服刑及保釋,以提出上訴,但不獲法官允許,並指示被告即日起服刑,直至上訴獲批准。
27歲的沈可婷隨後雙手被扣上手銙,由女警帶離法庭。
沈可婷是於早上約8時55分,在一位女性友人陪伴下抵達法庭,然後進入高庭聆聽判決。由始至終,沈可婷的神情都表現得相當平靜,全程保持沉默,也沒有閃避媒體的鏡頭。
在這之前,推事庭曾兩度宣判沈可婷無罪,今早高庭則推翻原先判決。
阿布巴卡在宣讀判詞時指出,審訊期間,被告沈可婷在沒有宣誓情況自辯時,指自己在事發路段沒有看見有騎腳踏車的少年群,以及聲稱有其他交通工具撞上該少年群后逃逸,可是,這些說詞在此前沒有被提出來。
他說,控方指被告在上述有拐彎及山坡道路危險駕駛,對此,辯方無法提出有力疑點,而法庭之前接納被告指自己不知道夜晚有騎蚊型腳車的說法是錯誤的。
阿布巴卡表示,被告在凌晨3時20分駕駛,更應該小心行駛及對路況光線不足有所警覺,不應該加速駕駛進而導致這起車禍。
他說,道路前方能見距離有限下,被告以車速超過時速50公里抵達事發現場前,應該意識前方有發生風險可能性。
他指出,在自辯過程,辯方無法挑出合理疑點,反之,控方排除合理懷疑,因此裁定被告沈可婷罪成。
承審沈可婷案件的高庭法官拿督阿布峇卡(Dato’ Abu Bakar bin Katar),在出任高庭法官之前,先後出任馬六甲推事庭及地方法庭主任及高庭司法專員。
阿布峇卡於2013年7月8日受委為高庭司法專員(Pesuruhjaya Kehakiman)。
隨後在2019年4月9日,阿布峇卡升任為新山刑事高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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