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13日訊)8名少年騎蚊型腳車遭撞死車禍上訴案,今日在新山高庭下判,法官拿督阿布巴卡宣判被告沈可婷疏忽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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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遭判坐牢6年,罰款6000令吉,服刑完畢後吊銷駕駛執照3年。
法官也指示被告即日起服刑,直至上訴獲批准。
被告律師法依查在宣判後要求暫緩服刑以提出上訴,但法官不允許。
在這之前,推事庭曾兩度宣判沈可婷無罪,今早高庭則推翻原先判決。
較早前,法官在宣讀判詞時指出,被告在凌晨時分駕駛至事發路段,應有警覺路況昏暗而放慢車速,而非以快速行駛。
他表示,被告之前自辯時也沒有提出其他車輛肇禍。
這起車禍發生於2017年2月18日凌晨3時20分,一群少年在新山內環公路騎改裝的腳車時遭撞及,其中8人斃命,沈可婷於同年3月28日在新山推事庭被控疏忽駕駛導致8人死亡。
她是在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41(1)條文(疏忽駕駛導致他人死亡)下被控。經過2年審訊,她在2019年10月28日判無罪釋放,但控方於2019年11月10日向新山高庭提出上訴。
高庭法官於2021年2月18日批准重啟案件審訊,案件於2021年10月10日下判,推事基於控方沒有提供充足及合理的證據,再次宣判沈可婷無罪釋放,駕駛執照亦可取回。
不過,控方不認同上述判決,於2021年10月12日入稟高庭,第二次提出上訴,案件於今日審結和下判。
蚊型腳車黨8少年凌晨車禍亡
新聞背景
少年騎蚊型腳車死亡案於2017年2月18日凌晨3時20分發生,一群少年在新山內環公路騎改裝的腳車時遭撞及,其中8人斃命,沈可婷於同年3月28日在新山推事庭被控疏忽駕駛導致8人死亡。
她是在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41(1)條文(疏忽駕駛導致他人死亡)下被控。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2至10年,或罰款5000令吉至2萬令吉。
經過2年審訊,沈可婷於2019年10月28日判無罪釋放,但控方於2019年11月10日向新山高庭提出上訴。
高庭法官於2021年2月18日批准重啟案件審訊,案件於2021年10月10日下判,推事基於控方沒有提供充足及合理的證據,再次宣判沈可婷無罪釋放,駕駛執照亦可取回。
不過,控方不認同上述判決,於2021年10月12日入稟高庭,第二次提出上訴,案件於今日審結和下判。
案情演進表:
2017/02/18(約3.20am)沈可婷開車回士姑來皇后花園住家時,在新山市區內環公路發生車禍,導致8名13至16歲少年死亡。
2017/03/28沈可婷於新山推事庭首次提控。
2019/10/28沈可婷無罪釋放。
2019/11/10控方向高庭提出上訴。
2021/02/18高庭批准上訴,沈可婷須交1萬令吉和擔保人,保外候審。
2021/05/09-2021/05/11上訴審訊
2021/10/10推事再宣判沈可婷無罪釋放,可取回駕照。
2021/10/12控方入稟高庭,第二次提出上訴。
2022/04/13沈可婷疏忽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遭判處判坐牢6年,罰款6000令吉,服刑完畢後吊銷駕駛執照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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