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20日訊)又有兒童和青少年組成的蚊型腳車黨出沒!
8名年僅10至15歲的兒童及少年,被發現在2個地點成群騎蚊型腳車,且疑似做出危險動作。其中,一名15歲少年更充當蚊型腳車“變裝頭手”,負責替其他人改裝腳車,最終全數遭警方充公及開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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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山北區警區副主任法利茲今晚發表文告指出,在長達2天的執法行動中,警方成功逮捕8名年齡介於10歲至15歲的兒童及少年,他們皆是蚊型腳車騎士。
他說,警方懷疑這群兒童及少年在2個地點,以危險動作騎行蚊型腳車,警方同時在事發地點充公2輛相信有參與其中的摩托車。
法利茲指出,該警區交通調查及執法組警官和警員,是於本月15日及16日在警區展開蚊型腳車特別行動。
他說,調查發現許多腳車已被改裝,並且沒有按照可安全騎行的腳車規格來組裝。
他表示,警方在現場連人帶車將他們押往新山北區警區交通組,以展開進一步調查。
法利茲說,警方通過盤問發現,其中一名15歲少年充當蚊型腳車的“頭手”。
“許多蚊型腳車發燒友會去到他的家,讓他維修和向他購買零件,警方也在這名少年的家發現蚊型腳車的配件。”
他指出,警方已傳召所有涉案兒童及少年的家長,並向他們解釋蚊型腳車的危險性,以及一旦發生車禍對騎士所帶來的後果。
他說,警方也勸告家長,確保他們的孩子不要在公路上騎蚊型腳車。
法利茲指出,警方在行動中援引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112(3)條文,一共充公8輛蚊型腳車,同時援引1959年道路交通法令(LN166/59)第42(1)(A)條文,向非法改裝腳車的騎士開罰單。
此外,他說,警方援引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26(1)條文,向2名無牌駕駛的摩托車騎士開罰單,並援引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64條文充公2輛摩托車。
“警方也援引1973年摩哆車條例(頭盔)第4項條例開出1張罰單,因為涉案者沒有戴頭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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