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买冰淇淋女童 狮城杂货店老板判监提上诉



(新加坡30日讯)新加坡一名55岁杂货店老板,在11岁女童去买冰淇淋时非礼及强奸她,他今早被判坐牢14年两个月又6个星期后当庭提出上诉,坚称自己无罪。
《新明日报》报道,这起事件发生在2021年10月28日,地点是位于新加坡裕廊西第52街第526座组屋的一间杂货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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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是现年58岁的杂货店老板拉玛林甘。
控方以两项非礼和一项强奸控状进行审讯,指他对一名案发时11岁的女童上下其手,强吻和舌吻对方,还让对方为他口交。
受害女童案发时就读小学五年级,如今约14岁。
控方开庭陈词中指女童案发当天两次到杂货店,第一次到店里时,被告给了她一包免费饮料,第二次女童带着钱来买冰淇淋,结果遭被告非礼及强奸。
女童随后被吓得跑出杂货店,在一名路人的协助下报警。
没有代表律师的被告不认罪,案件在新加坡高庭审理后,法官于本月7日裁定他罪名成立,今早判刑。
控方针对刑罚进行陈词时指出,受害女童案发时年纪轻,而且是在不同意下被侵犯,要求法官判被告坐牢13年8个月及鞭打15下。
由于被告年过50岁,不能打鞭,控方要求法官判被告多坐牢30个星期代替鞭刑。
坚称无罪 提出上诉
被告通过通译员求情时则说,控方提出的6个案例中的被告,都是在审讯后被裁定有罪的,但被告坚称自己无罪,刑罚不能根据这些案例来判。
法官考虑到被告无案底,最后判被告坐牢13年8个月、鞭打15下,并令被告多坐牢6个月又6个星期取代鞭刑,因此被告总刑罚为14年两个月又6个星期。
被告称要上诉,获以8万元(新币,下同;约26万3248令吉)保释在外。
被告反对将26令吉归还女童
控方在被告判刑后,在庭上提出处理证据的申请,包括将搜证时起获的8元(约26吉)归还给受害女童。
不过被告反对,称这8元是从他店里拿的。
法官最后指示控方调查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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